教会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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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(包括罗马天主教、东正教、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)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,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、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、章程和法规的总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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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源
教会法(拉丁文:ius canonici,英文:canon law),源自希腊文 κανωυ(kanon),本义为工匠所用规尺,引申为规范、规矩。在教会史上,该词可指正典(即正式认可的《圣经》卷册),或从属某主教座堂的教士名单。该词亦可以用作指称基督徒应遵循的符合信仰的宗教、道德生活,故信徒也以此称呼宗教会议通过的有关法令,后来遂有“教会法”这一专门术语。[1][2]
历史
教会法[来源请求]四个历史阶段:
- 从教会起源到格兰西的《教会法汇要》(Decretum Gratiani,1140年前后);
- 从格兰西到特兰托会议(1545-1563年)和《教会法大全》的审定和正式颁布(1566-1582年);
- 从特兰托会议到《教会法典》(1917年);
- 《教会法典》到1983年颁布新版《教会法典》。
主要法规文本
- Corpus canonum(《教规集成》)
- Collectio Concilii Carthaginensis XVII(《教规汇编》)
- Collectio Dionysiana(《狄奥尼修斯汇编》)
- Decretum Gratiani(《教会法汇要》)
- Corpus iuris canonici(《教会法大全》)
- 《教会法典》